一、 每年代表大會表揚基層會員,由每組代表推薦該組會員壹名出席大會表揚之。
二、 縣、全國以上單位由代表暨理、監事推薦有優良事蹟,(實際證明或剪報證明)統一由理、監事會審核,代表本會出席上級選拔,爭取個人及團體榮譽。
三、 每一名模範勞工,在五年內不得重複表揚(特殊事蹟除外),已使會員機會均等。
四、 接受本會表揚之模範勞工,由大會頒發獎狀乙幀,禮品代金新台幣壹仟五佰圓(含出席費),會後全體參加大會餐會以玆祝賀。
五、 縣、全國以上表揚,由本會酌發出席車資,並由駐會常務理事領隊前往表揚。